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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学习笔记

刘海湘 专题导图
2024-08-27

一、印花税应税行为:

(一)应税行为:

1.书立应税凭证行为;2.进行证券交易行为。

(二)应税行为发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凭证、进行交易;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

(三)特别注意:

与原印花税条例相比:应税行为多了“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少了“领受”行为。 

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一)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特殊事项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1.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案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乙银行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甲公司提供资金以乙银行名义发放贷款。后来,乙银行与借款单位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则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乙银行和借款人丙公司,不包括委托人甲公司。

2.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三)印花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案例】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一栋办公大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

(1)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2)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美国B公司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可以境内租赁服务提供方(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中国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应税凭证

(一)应税凭证种类: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注意:应税凭证不再包括原条例征税范围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应税合同(根据《民法典》对各类合同的定义整理):

1.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注意:应税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2.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合同仅包括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是按产权转移数据交印花税;

(2)个人动产买卖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4.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7.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8.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0.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三)产权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相关书据不在征税范围内。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注意: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四)营业账簿: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五)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案例】中国A公司将其境内子公司的股权向美国B公司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案例】中国甲公司将其专利权向德国乙公司转让,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德国乙公司将其专利权向中国甲公司转让,甲公司在境内使用,双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德国乙公司将其专利权向中国甲公司转让,甲公司在德国境内使用,双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案例】中国A公司给美国B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属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美国B公司在美国为中国A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即使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双方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也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六)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七)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卖出时征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长期投资。


     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3万元。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注意:与原印花税条例相比:其他帐簿,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等不再贴花。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五)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2.丙公司为乙公司运输货物,运输服务总价款5.45万元,丙注明不含税金额5万元,增值税0.45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5万元。丙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5万元按运输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总金额105万元,并注明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2.丙公司为乙公司运输货物。未列明甲、乙、丙各自涉及金额,则以甲、乙、丙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乙公司按105万元、甲和丙公司均按52.5万元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六)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无法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甲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9月10日与乙公司书立了电脑买卖合同1份,合同未列明了电脑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约定根据乙公司实际销售数量结算。2022年12月31日,双方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买卖电脑价款20万元,2023年3月31日按实际销售量结算买卖电脑价款30万元。则甲公司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1.甲公司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书立情况,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2.甲公司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200000元×0.3‰=60元

3.甲公司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元×0.3‰=90元


(七)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9月10日与乙公司书立了电脑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买卖电脑数量50台,不含税价款合计20万元。2022年10月,甲公司申报缴纳印花税60元。2022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变更了原交易数量和金额,由于电脑销售情况比较好,乙公司实际共从甲公司购买电脑80台,实际结算电脑买卖价款32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36元。

注意: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不一致,进行了合同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金额计税,如果没有进行合同变更,则按合同载明金额计税。那么,单纯从印花税角度出发考虑,合同金额小于结算金额,选择不变更;合同金额大于结算金额,选择变更。


(八)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9月10日与乙公司书立了设备租赁合同1份,合同列明租赁价税合计金额109万元,增值税9万元(错误适用增值税税率9%)。2022年10月,甲公司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元。后来发现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应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应为12.54万元,不含税金额应为96.46万元,应缴纳印花税964.6元。则甲公司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35.4元。


(九)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案例】A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10.05亿元,其中甲企业认缴出资7亿元,持股比例为66.67%(其中甲企业已实缴3.5亿元,尚有3.5亿元未实际缴付)。现甲企业拟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乙企业,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金额为3.54亿元(转让价款包括甲企业实缴的3.5亿元,还有400万A公司未支付给甲企业的投资收益)。现乙方已支付甲方股权转让金额3.54亿元,问印花税计税依据是认缴份额7亿元还是股权转让价格3.54亿元?

答案:3.54亿元,不包括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链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工商部门力理了变更登记.自此股权发生转移并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股权转让合同未对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进行约定,或是出让人隐瞒该股权的出资存在瑕疵时,针对第三人对公司的债权诉求或公司后续出资时,可产生如下出资责任∶

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能免除其出资不足的责任。出让人对公司资本的差额补缴或补足责任系法定责任,该责任不因股份的转让而免除。

2.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受让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人可与转让方协商约定出资方式,但不得侵害第三人利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相关规定∶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此,转让方与受让方可协商确定后续出资或素任承担主体,但不得因山违反法律规定规避受方的出资连带责任。


(十)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十一)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的一批货物需要经过陆运和海运才能到底目的地,分别由A陆运公司和B海运公司承运。如果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起运地与A公司统一结算全程运费,则甲公司和A公司分别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约定,甲公司在陆运起运地与A公司结算陆运部分运费,在海运起运地与B公司结算海运部分运费,则甲公司和A公司分别以陆运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甲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海运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十二)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六、印花税的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一)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2.货物仓储总费用1.06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万元,增值税0.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未分别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和仓储服务价款,只注明总价款114.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4.06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14.06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即:“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而,如果企业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未增加则不需要每年都进行贴花,但应在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增加时对于增加部分进行贴花。


(三)不予退税的情形:

1.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七、免征印花税:

(一)免征印花税的具体范围: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注意: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注意: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注意: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注意: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注意: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9.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意:相比《印花税条例》,印花税免税范围扩大。


(二)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无论应税凭证书立地在何处,都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可以选择向应税凭证书立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也可以选择向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特殊情形:如果是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则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九、纳税义务发生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书立应税凭证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当日。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十、纳税期限和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一)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二)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十一、缴税方式: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十二、税率:



(一)《印花税法》对部分税目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变更为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变更为万分之三;

3.运输合同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变更为万分之三;

4.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5.“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二)税率: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二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千分之一。

1.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2.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万分之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出让书;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

5.千分之一: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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